摘要 比较较为典型的国外刑法,运输毒品通常是作为走私、贩卖、非法提供毒品等罪名的一个方法行为,列入走私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贩运毒品罪范畴进行处罚。而我国则是将运输毒品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一个选择性罪名予以规定,对切断运输对象从上游犯罪到交易消费等下游犯罪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在实践中,特别是相对普遍且处罚较重的毒品运输罪,司法有关规定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中停止形态认识不统一,处罚标准多样,严重影响刑法公正,对运输毒品罪的停止形态进行深处的探讨很有必要。因此我们需要探索研究有关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使之趋向更为同一,以实现刑法公正。
关键词:运输型犯罪 犯罪形态 既遂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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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1
1运输毒品罪的概念界定-1
1.1对“运输毒品”的定义-1
2运输毒品罪既未遂判断的难题及争论-2
2.1运输毒品的着手与运输方式-3
2.2运输毒品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之争以及各学说评析-4
3从犯罪本质角度界定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5
参考文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