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美国学者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CBrandeis)于1890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各国社会法治观念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成为现代人们关心的话题。对于学生群体而言,与高校管理者相比,属于弱势群体。本文将高校管理者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分别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者侵犯学生隐私权问题,应当采用行政问题解决方式;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该问题的解决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解决。简而言之,高校管理者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侵犯学生权利,应当认定违反行政法合理性行政原则;高校管理者利用学生弱势的地位(非行政相对方时)侵犯学生隐私权利时,只能通过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经济赔偿等途径。
关键词:隐私权 高校管理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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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高校管理权的历史沿革-1
1.1建国前高校的管理权性质-1
1.2建国后高校的管理权发展-1
2. 高校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及现行法律规定-2
2.1我国高校管理权在法律框架内的具体内容-2
2.1.1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的性质-2
2.1.2总结-4
3. 学生隐私权的范围-4
4.冲突的具体体现-4
4.1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具体体现-4
4.1.1赵楠与西北政法大学隐私权纠纷一案-5
4.1.2学生因个人信息泄露被骗-5
4.2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具体体现-6
4.2.1学生未在宿舍时检查寝室侵犯学生隐私权-6
4.2.2高校安全监视器材侵犯学生隐私权-6
4.2.3高校宿舍管理公示个人信息-6
4.2.4贫困学生资助过程中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6
5.冲突产生的原因-7
5.1高校管理者与学生法律意识薄弱-7
5.2学校机构设置冗杂,却无专门学生权益保障部门-8
5.3国家立法相对滞后,法治宣传不到位-8
5.4走向法院维权的成本太大,其力量太过薄弱-8
6.如何解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问题-9
6.1国家法治建设层次-9
6.2高校机构设置-10
6.3法治力量进入学生与高校管理者两方-11
6.4冲突解决多元化方式构建-11
6.5加强学生维权工作后援保障-12
7.总结-12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