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个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加入刑法,它的出现符合现实的要求,有效的预防了交通犯罪。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危险驾驶罪。
修改后的危险驾驶罪与我国《刑法》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存在竞合,社会各界对该罪的看法各不相同。因此,笔者选择该罪进行探析,以期对本罪的认定条件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解读。
笔者将从本罪的定性、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与他罪的界限三方面入手,对本罪进行多角度、多方位的探究,对条文中“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严重双超”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关键的因素进行严格的分析和定性,融合笔者个人对本罪的认识,对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进行合理的解读。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基本属性 犯罪构成 认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和基本属性-1
1.1概念-1
1.2本罪性质的认定-1
2.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认定-1
2.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1
2.1.1本罪主体概述-1
2.1.2驾驶员以外第三人的主体资格的理解-2
2.2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理解-2
2.2.1理论界存在的争议-2
2.2.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应为间接故意-3
2.3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疑难问题的探究-4
2.3.1关于“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理解-4
2.3.2关于“醉酒驾驶”的认定-5
2.3.3关于“严重双超”的理解-6
2.3.4关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理解-6
2.4危险驾驶罪客体的认定-7
3.危险驾驶罪与他罪的界限-7
3.1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7
3.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8
4.结语-9
5参考文献-10
6.致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