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在保证合同中的义务,即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之债。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履行债务虽然是自己的义务,但是从保证债务发生的根源上说,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实质上是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为保障保证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保证人于保证债务履行完毕后,与主债务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我国《担保法》只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对代位权未做明文规定。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是否能通过对法条的重新解读得出保证人代位权的存在,代位权是否存在于所有情形?
关键词: 保证人 追偿权 代位权 混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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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从比较法看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5
(一)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5
(二)域外立法的相关规定5
二、现行法相关规定的学说争论6
(一)保证人追偿权说6
(二)保证人代位说7
(三)保证人代位追偿权说7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7
(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7
(二)权利性质不同8
(三)权利功能不同8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不同8
(五)抗辩事由不同8
四、不同情形下的保证人代位权8
(一)只存在单一保证人9
(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的竞合9
(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竞合9
结语 11
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