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语意模糊性与多义性的外在特征。与行政裁量在行政法领域更是如影随形的一对范畴,但两者在存在范围、客体、表现形式、司法审查等诸多方面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就司法审查而言,行政主体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应接受“全面司法审查”的传统观点有待扬弃,应承认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类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主体享有有限的“判断余地”。在行政案件中,若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比作合伙人,那么行政机关作为初级合伙人在具体实践中是具体案件的首要认定者,法律的首要适用者,在某些领域,对事实的认定更具权威性,而法院更像高级合伙人,是保护相对人权利的最后屏障。因此,如何处理好法院与行政机关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司法审查中的关系,保障行政合法、合理,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 行政裁量; 具体化; 司法审查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不确定法律概念概说-1
(一)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释义-1
(二)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2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2
1、经验性概念的适用-3
2、 价值性概念的适用-3
(四) 研究意义-3
1、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是行政法学一项重要的课题-3
2、准确界定不确定法律概念,明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运行边界-4
3、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4
二、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4
(一)行政裁量概述-4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共通-5
1、顺势而生-5
2、约束不明确-5
3、决定过程相似-5
4、 司法审查监督-5
(三)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区分-6
1、理论学说-6
2、我国实务状况-6
3、本文见解-6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6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行为属性-7
(二)《行政诉讼法》框架下司法审查的范围与强度-8
(三)我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司法审查的制度构建-8
1、基本问题-8
2、审查范围:以“判断余地”的引入为中心-8
3、审查强度:以“判断瑕疵”的界定为中心-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