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纠纷解决需要多元化。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就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法院调解更被关注,而诉讼和解制度一直被轻视。我国的诉讼和解其性质为诉讼外和解,因其无强制执行效力,也不能自然的终结纠纷。因此需将我国诉讼外和解转化为诉讼和解,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诉讼和解;法院调解;审前程序
目录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作用-2
(一)理论基础-2
(二)民事诉讼和解的作用-4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性质界定-5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立法现状及其特征-5
(二)诉讼和解的性质界定-6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存在的问题-6
(一)和解制度缺乏制度化保障-6
(二)诉讼和解不具有终结纠纷的效力-7
(三)和解制度依附程序背景不利于促成和解-7
(四)民事诉讼和解常被转化为法院调解-8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8
(一)转化为诉讼和解-8
(二)完善审前程序-9
(三)诉讼和解的瑕疵的救济方式-10
(四)重视和解制度防止向法院调解任意转化-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