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随着“三鹿奶粉”、“塑化剂”、“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在不断冲击人们视野的同时,也在不断摧毁着政府公信力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广泛性、索赔数额过高、使企业因无力支付巨大的赔偿额而濒临破产,最终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面对此问题,我国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替代企业履行赔偿义务。这种方法固然很快的解决了企业的支付难题,及时有效的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但也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现实情况而言是必要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理学分析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1
(一)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述-1
(二)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废之争-3
二、保障公民权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价值追求-4
(一)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4
(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5
三、社会责任—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6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形式-6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7
(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内容-8
四、完善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终极目标-10
(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监管-10
(二)改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司法环境-10
(三)设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救助基金-11
(四)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宣传-11
参考文献-13
谢辞-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