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等地区的立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了一种特别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但此项规定较为简陋,并不全面,当事人法律地位、立案标准、立案审查范围、具体的管辖法院规定的都不明确,所以如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入手,比较分析域外的撤销之诉制度,从而分析我国新民诉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 , 撤销之诉 , 程序救济 , 判决效力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分析4
(一)程序保障理论4
(二)既判力理论4
二、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考察5
(一)法国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5
(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6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考察及其不足7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7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8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9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