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正在飞速的发展,目前的行政法理论已经无法应对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行政合同这个公法与私法相混合的产物,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合同性”,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一种重要的方式。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行政主体拥有较多的特权—行政优益权,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就成为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1
(一)行政合同概述-1
(二)各国行政合同制度-1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2
二、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及其权利-3
(一)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制度的形成过程-3
(二)行政主体的权利及其特点-4
(三)行政优益权的具体内容-5
三、我国的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7
(一)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现状-7
(二)由朱某诉海门市某某乡人民政府一案所体现出行政优益权的现实问题-7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所存在的具体问题-8
四、问题的解决方式-9
(一)制定有关行政合同的法律法规-9
(二)完善有关的听证,事先公开和告知的制度-10
(三)建立健全救济制度及相应的补偿措施-11
参考文献-13
谢辞-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