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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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服务行业的安保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而银行、宾馆、商场、浴池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由于忽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而导致的相关侵害案件逐渐增多。这样也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出台,我国法律正式提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但部分条款的认定不够明确,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上出现一些困难。采用比较分析、法律解释、利益平衡等方法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探索其责任构成,明确其责任承担问题,并从司法适用角度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情形,以期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安保设施;公共场所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1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2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启示-3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4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4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力义务主体-4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4

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6

(一)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6

(二)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7

(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8

(四)经营者在过错推定原则中的责任承担方式-8

四、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9

(一)改变现有的补充责任的规定-10

(二)效仿英美法系,适用案例指导制度-10

(三)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11

参考文献-13

谢辞-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