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利益相关人的利益。通过借鉴国外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相关的经验,我国的立法者已经在各部门法中规定了保护公司雇员、债权人、消费者以及整个社区等利益相关人利益的条文,促使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公司侵害利益相关人利益现象屡禁不止,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存在许多误区。因此,建议从完善公司法以及各部门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强化公众的社会监督,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与国际的合作等方面来健全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
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除了最大限度追求股东的利益之外,还应仔细考究公司本身利益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主要包括中小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方面的利益,甚至是在一定条件下,税收、环保等方面的公共利益。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的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公司为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影响的越来越明显。公司的影响力现在已经不仅仅及于经济领域,也涉及到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层面。但是,在公司的力量不断壮大的同时,公司过分盲目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而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对公司的规制却远远滞后,立法者如果不能及时采取行动,规制公司的营利行为,以遏制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后果不堪设想。许多公司过度的支配资源,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通过垄断损害众多中小竞争者的利益,漠视甚至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生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公司的不当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越来越突出。因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构建和完善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十分必要,这样可以敦促公司在追逐利润的同时,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争议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性质到底属于法律领域还是道德领域,或者是两个领域都有所涉及?笔者认为二者兼而有之。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 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12月第18卷第6期。]]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即法律属性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属性的社会责任。法律属性的社会责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执行,而道德属性的社会责任则需要依靠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等自我约束的方法来实现。法律属性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条文当中,例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道德属性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公司自觉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例如公司生产高于法律制定的标准,质量更为上乘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服务等等。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具有法律属性,也有道德属性。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与“利润最大化”原则相冲突 传统理论和公司法的实践中,一向奉行“股东利益第一”的理念,将实现股东最大化的利润作为公司存在的唯一价值。这来源于经济学中关于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假定,即假定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出于理性,都会最大程度的考虑自身的利益。但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和性质不仅只有营利,还有应该考虑到与社会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如果公司一心只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而忽视了公司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那么长此以往,这必将会招致人们对公司的不满,进而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最终也会阻碍公司将来的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出现,恰恰是对公司崇尚“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一种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是从社会本位的角度考虑的,主张公司的经营目标应当是多层级、多方面的,也就是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结合。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除应当最大限度的顾及股东的经济利益外,也要兼顾各利益相关人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公司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促进,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并不是否认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为,而是尽力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使其达到一种平衡,降低和解决双方的冲突和矛盾,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利润最大化”原则并不矛盾,它是公司法理论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