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公司立法 对于公司立法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开始:首先,我们应当在公司法总则中,提出公司的双重经营目标,即公司的社会性与营利性,这二者的地位相当;其次,进一步强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规定,完善工会制度,赋予工会更多的监督权力;再次,可以在公司法中设立专门一章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以显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承担方式、拒绝承担时的法律责任、监督机制等等。 (二)完善各部门法中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规范 对于与公司有关的中小股东、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分别通过各自的相关的部门法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引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制度和类别股东制度来进行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则可通过完善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社会舆论对商家的监督等方式来保障。当然,有关社会责任的立法不仅限于此,还有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等等各方面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我们应该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层面,来构建我们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因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加全面、更加专业的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为了去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立法技术,在税法等相关法律中设置减免税收等激励机制,这样可以促使公司更自觉的去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得到充分的落实。 (三)强化公众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监督 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保障的就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一旦这种利益遭受损害,首先察觉的必定是我们的社会公众。而我们的公众在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舆论谴责以及拒绝购买相关商品,来抵触公司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所以,我们应该扩大公众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监督渠道,在我们的公司立法中加入公众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监督条款,例如拓宽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等等。强化公众对公司行为的社会监督,可以有效遏制公司片面追求股东利益,逃避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行为,使得我们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实施。 (四)加强公司社会责任领域立法的国际合作 随着消费者对“血汗工厂”问题的关注度逐渐升高,人们对公司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商品本身,消费者开始要求公司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际上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标准,这一点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的最长工作时限就有所体现。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被要求其生产要符合国际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即前文所提及的SA8000标准,通过社会责任的评估和审核已经成为跨国合作的基础之一。因此,我国是否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将多数取决于我国是否能与国际同步,以国际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所以,我们的立法者要树立起全球意识,博采众长,深入研究世界上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设计出中国化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总而言之,虽然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是它的影响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也慢慢的体现在我们的立法当中。尽管我们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够健全、未成体系等等问题,但罗马并不是一天建成的,完善我们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还需要我们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构建以法律为中心,以社会为依托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来我们一定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双赢的美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