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托,从字面上看就是相信和委托。它是指财产的所有者出于某种目的,把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并由其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作为一项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广泛的应用。关于信托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律界的热点话题,在世界各国中也出现了许多优秀的学术流派。即使如此,理论界也没有一个系统、详尽的观点,信托的法律性质在今天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信托业务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信托作为市场经济的助推器,对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此外,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与我国特殊的法律体系之间的结合也并非天衣无缝。因此笔者拟在对各国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信托法律性质精准定位,以期对信托制度的建设有所贡献。
【关键词】 信托,法律性质,我国传统法律理念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信托的创设及其法律性质-2
(一) 信托的法律含义界定-2
1.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定义-2
2. 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定义-3
3. 我国《信托法》中对于信托的定义-3
(二)信托的法律性质分析-3
二、信托在英美法系里的扩张-6
(一)信托的现代发展-6
1. 英国信托的现代发展-6
2. 美国信托的现代发展-6
(二)信托的立法情况分析-7
三、信托在大陆法系的逐步接纳和法律障碍解决-9
(一)信托在法国-10
(二)信托在德国-11
(三)信托与传统大陆法系制度间的龃龉分析-11
四、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13
(一)我国信托同我国固有的传统法律理念的冲突-13
(二)我国接纳信托法律制度的改革方案-14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