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权保护已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这一自然权利的有效途径。本文拟根据此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修改完善的内容,结合修改之前的相关法律的立法规定和改革的历史背景,对之进行评析,分析其立法的进步与缺陷。然后借鉴域外对阅卷权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从理论基础方面提出自己创新性的阅卷理想模式,并全面总结1996 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机制,从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落实中国的刑事辩护权。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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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实践面相-2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直接导致阅卷难-2
(二)2007年《律师法》所赋予的权利难以实现-3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努力方向-5
(一)立法改革的进步性体现-5
1. 扩大阅卷的范围-5
2. 完成与《律师法》的立法衔接-5
3. 明确赋予辩护律师申诉权-6
(二)立法修改的不足性表现-6
1. “案卷材料”范围模糊-6
2. 阅卷的具体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7
3.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仍无阅卷权-8
三、基于诉讼价值的设定机理-9
(一)行使刑事辩护权的前提-9
(二)实现控辩平衡的基石-9
四、完备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进一步设想-11
(一)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11
1. 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11
2. 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限度-11
(二)出台辩护律师在诉讼阶段的具体阅卷程序-12
1. 明确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和方式-12
2. 明确辩护律师阅卷是否需要预约-13
3. 明确负责安排辩护律师阅卷的部门科室-14
(三)加快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机制-14
1. 建立案件进程告知制度-14
2. 建立辩护律师阅卷意见附卷制度-15
3. 建立明确的救济程序-15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