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划的可诉性--以瑞安市“旧村改造”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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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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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行政活动手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对行政规划是否可诉,学界尚存争议。结合一般可诉行政行为的特点,笔者认为影响行政规划可诉性的因素有:“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否定性受案情形、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要具备提起诉讼的特殊性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本文通过类型化分析后,认为指导性规划不具备可诉性的一般影响因素不可诉,部分变动的影响性规划具备可诉性,指令性规划亦部分可诉。当然,这些规划可诉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将部分行政规划纳入到现有的救济体系中,能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行政规划,可诉性,类型化,指导性规划,影响性规划,指令性规划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行政规划可诉性观点总结-1

(一) 国内外对行政规划可诉性的观点梳理-1

1. 德国-1

2. 日本-2

3. 我国大陆地区-3

(二) 对上述观点的评析-4

(三) 对行政规划的分类-5

二、 影响行政规划可诉性的因素-6

(一) 是否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成熟”行为-6

(二) 是否为法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7

(三) 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8

(四) 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特殊性和诉讼救济的可能性-9

三、 行政规划可诉性的类型化研究-12

(一) 指导性规划不可诉-12

(二) 影响性规划部分可诉-12

(三) 指令性规划部分可诉-14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