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完善-以美国集团诉讼为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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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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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应对证券侵权的机制,证券诉讼是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经过实践检验,美国集团诉讼已经较为成熟,核心规则包括首席原告制度、选择退出规则、胜诉酬金制度、法院的司法管理权。我国证券诉讼目前为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足在于难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可操作性低、法律制度不完善。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核心规则,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初期不稳定的特征,未来制度可从权利人加入诉讼的方式、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法院管理权限、律师风险代理等方面完善,以期更好地解决证券侵权问题。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选择加入规则;胜诉酬金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证券诉讼概述-1

2.1  证券诉讼概念-1

2.2  证券诉讼的特殊性-1

2.2.1  诉讼标的物的特殊性-1

2.2.2  诉讼涉及人数众多-1

2.2.3  诉讼标的的复杂性-2

2.2.4  诉讼专业性要求高-2

3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2

3.1  证券集团诉讼的特点-2

3.1.1  “首席原告”制度-2

3.1.2  选择退出规则-3

3.1.3  胜诉酬金制度-3

3.1.4  法院更广泛的“司法管理”权-3

3.2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优势分析-3

3.2.1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3

3.2.2  提高诉讼效率-4

3.2.3  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4

3.3  引进必要性及可能性-4

3.3.1  必要性-4

3.3.2  可能性-5

4  我国证券诉讼现状-5

4.1  中国证券诉讼的法律依据-5

4.2  单独诉讼制度-6

4.3  代表人诉讼制度-6

4.3.1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6

4.3.2  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不同-6

4.3.3  律师工作及收费方式不同-7

4.3.4  判决或和解适用范围不同-7

4.4  我国证券诉讼制度不足分析-7

4.4.1  投资者权益难以完全保障-7

4.4.2  效率低且可操作性差-7

4.4.3  “搭便车”现象严重-8

5  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改进-8

5.1  扩大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9

5.2  采用“选择退出规则”-9

5.3  更改诉讼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9

5.4  加强法院的职权管理-10

5.5  引入“胜诉酬金”制-10

结  语-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