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第三人行使求偿权顺序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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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担保制度大致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为降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的威胁,针对同一项债权,可能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担保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其己做出的代替清偿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返还。有关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规则,集中体现于28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76条中。

  本文拟结合这些规定,探讨其理由及可能存在问题。对法律未完善之处,从理论上展开研究,给出符合民法法理的解决方法,为法律实务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指明方向,正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所在。然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有限,文中难免多有疏漏、不足之处,敬请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  人保  物保  求偿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混合共同担保概述及追偿问题争议焦点-1

2.1、概述-1

2.2、立法现状及争议焦点-1

3、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各方法律关系-2--

3.1、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3.2、担保人之间: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4、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可否追偿-3

4.1关于担保人之间可否追偿的学术观点-3

4.2、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应当被认可-3

5、求偿权的行使不应有顺位上的限制.-4

6、结论-5

7、参考文献-7

8、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