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我国的权利救济制度之一,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得以首次确立。之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均对该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得婚姻家庭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得到加强。但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社会现实与法律关系不能一一对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立法及司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弥补缺陷。因此,笔者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梳理和研究,以期望对理论和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西方国家 存在的问题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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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1
1.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1
1.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1
1.3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2
1.4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形式-2
2西方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简介-4
2.1美国-4
2.2英国-4
2.3法国-5
2.4瑞士-5
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6
3.1适用情形的范围较小-6
3.2权利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6
3.3义务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6
3.4无过错方举证责任过重-6
4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7
4.1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7
4.2用“受害方”代替“无过错方”-7
4.3追加有过错的“第三者”为共同侵权人-7
4.4调整举证责任-8
结语-8
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