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生情况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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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表示,我国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确立二孩政策。根据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实行二孩政策的目的、宪法赋予公民的生育权以及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未缴纳的拖延至开放二孩政策的情况,公民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二孩政策开放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生育二孩的情况,公民不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关键字:社会抚养费;二孩政策;党的政策;法律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二孩政策与抢生-1

2.1  实行二孩政策的原因-1

2.1.1  人口红利消失-1

2.1.2  人口老龄化加速-2

2.1.3  家庭负担沉重-2

2.2  实行二孩政策的目的及意义-3

2.2.1  实行二孩政策的目的-3

2.2.2  实行二胎政策的意义-3

2.3  抢生的界定-3

3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用途及合理性-4

3.1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4

3.2  社会抚养费的用途-5

3.3  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5

4  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6

4.1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含义-6

4.2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6

4.3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7

5  抢生情况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8

5.1  生育政策调整前生育二孩:应当征收-8

5.1.1  利于维护程序公正-8

5.1.2  由社会抚养费性质决定-8

5.2  生育政策调整后、法律修改前生育二孩:不予征收-9

5.2.1  由党的政策与法律关系决定-9

5.2.2  由二孩政策的目的决定-9

5.2.3  利于保护实体公正-10

6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