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64条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权。这项制度目前存在请求审查方式单一、审查标准不明、审查处理方式不具有威慑力以及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这项制度,首先应当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监督方式,然后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优点,扩大审查请求提出方式,明确审查标准,确保附带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审查方式;审查标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法律监督-1
2.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1
2.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2
2.3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建立-3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之现状-3
3.1 附带审查的提出-4
3.1.1 提出行政规范性审查请求的前提-4
3.1.2 提出的主体-4
3.1.2 提出的理由-4
3.2 附带审查的运行机制-4
3.2.1 审查范围-4
3.2.2 审查标准-5
3.3 附带审查的处理结果-5
3.3.1 终止审查-5
3.3.2 对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6
3.3.3 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6
4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6
4.1 请求方式单一-6
4.2 审查标准不明-7
4.3 处理方式不具有威慑力-7
4.4 缺乏实际履行性-7
5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完善-8
5.1 扩大审查请求提出人-8
5.2 明确审查标准-9
5.3 确保审查结果的执行力-9
5.4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10
6 结语-10
主要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