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立法监管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共同实践。信用评级监管能缓解利益冲突,避免信用机构中立性的丧失;在被三大评级机构垄断情况下,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竞争;减少金融市场和官方对信用评级的依赖。本文通过研究并借鉴欧盟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演变过程和三次改革核心内容,结合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存在的行政监管缺位,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准入机制缺失,缺少行业自律机制等问题,得出以下启示:我国应进行适当的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在行政监管与评级质量间保持平衡,从而保证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关键词:欧盟; 信用评级; 监管;启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存在的问题-5
(一)缺乏完善的监管法规和统一的监管主体-5
(二)市场准入机制缺失-6
(三)缺乏行业内容规范-7
(四)缺少行业自律机制-7
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经验-8
(一)欧盟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演变过程-8
1.2001年以前-8
2.2001年安然事件—2006年-8
3.2007年金融危机—2009年-9
4.2010年欧债危机—2013年-9
5.2013—至今-10
(二)欧盟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改革内容分析-10
1.CRAⅠ与CRAⅡ-10
2.CRAⅢ-11
(三)欧盟信用评级监管经验总结-13
三、欧盟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14
(一)行政监管的重要性-14
(二)准入机制的必要性-14
(三)评级监管内容的规范性-14
(四)行业自律的关键性-14
四、欧盟信用评级监管对我国的建议-15
(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法规-15
(二)规范准入机制-15
(三)规范评级监管内容-16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管-16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