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性犯罪的类型也渐趋多样。但至今,我国立法关于性犯罪的保护对象仍主要着力于未成年与妇女,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却十分缺乏。男性作为社会组成的另一半,性权利十分重要。但由于我国性观念的守旧以及传统思想的束缚,立法中对性犯罪的具体规定存在缺失:犯罪主体不全面,犯罪对象缺失,性交定义不完善以及惩治司法手段不足。在对外国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后,我国目前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首先应当完善立法,如强奸罪立法中,将女性包容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扩容到男性,增加性交定义内容;其次增加司法惩戒手段。通过以上立法完善达到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目的。
关键词:男性性权利;强奸;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性权利的内涵-1
(一)性权利含义-1
(二)性权利主体-2
(三)性权利内容-2
二、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
(一)从立法目的与条件分析-2
(二)从犯罪影响以及社会观念分析-3
三、 我国立法中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现状、不足及原因-5
(一)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5
(二)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7
(三)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9
四、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比较法分析-10
(一)英美法系相关立法-10
(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11
(三)台湾香港地区立法-12
五、 建言: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12
(一)强奸罪主体的修改-12
(二)强奸罪对象的修改-13
(三)性交定义的完善-13
参考文献-15
谢 辞-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