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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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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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信息时代的来临,电子技术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大,电子证据也成为我国证据法学中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类型的比较,分析各有关电子证据学说,提出应确立电子证据独立地位。

关键词:电子证据  独立地位  学说分类

 

Abstract::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electronic technology for the legal system's increasing influence, electronic evidence also become China's evidence of a hotspot in the research of law.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traditional evidence types of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the relevant electronic evidence theory, electronic evidence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dependent status.

Key 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Independent status, Doctrine classification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有关电子类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也是越来越多。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也是持续了好多年,各种专著文献也层出不穷。那么电子类证据是否属于证据呢?如是,与其他类型证据又有何不同?其法律地位又是如何?

   下面我们列出现行法条中法定证据及司法解释中电子类证据的有关规定,以求更好的去研究电子证据的有关问题。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