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由于网络保险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产品,所以信用风险是网络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由于网络保险的营销大多是在网络上完成的,所以保险公司难以直接通过面对面的走访调查来了解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水平进而使得网络保险更加容易出现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等信用风险,此时客户的个人征信报告就成为了一种获取客户个人信用状况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渠道,因此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但现阶段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大都来自各银行总行上报的信用卡和银行贷款方面的数据,而民间征信评级机构的数据来源则是五花八门而且大多数民间机构的征信系统都没有与央行对接,再加之有相当一部分金融活动完全是与银行无关的民间金融,这就使得央行的征信系统无法覆盖到消费者的全部金融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个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内容不完全一致的状况。为此相关监管机构要大力深化征信体系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各项信用指标量化管理,消除政府征信体系与社会征信体系发展不平衡的不利局面。同时在征信业内部也要加强不同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实现所有征信数据库的同步更新和资源共享;相关的征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和扩大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范围,对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轨迹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而不是仅局限于信用卡、贷款等银行类业务,力求使得个人征信报告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客户的个人信用状况,削弱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加强网络安全工作
对于在线销售的保险公司而言,网络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由于网络不稳定或遭到黑客的攻击而影响业务流程不仅会使销售无法正常进行、客户个人信息和公司信息的泄露、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更严重的是造成投保人对公司信任度降低和危及保险公司的声誉,并最终形成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而且对于集中存放大量数据的保险公司而言其运营上的各种风险有可能会通过互联网被进一步放大,形成连锁反应,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首先保险公司要加强IT技术方面的资金投入。随着网络攻击手段的不断翻新,进一步改进和创新IT技术以应对新出现的攻击手段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也意味着网络安全建设是一个长期工程而不是一劳永逸,保险公司要随时升级自己的网络防卫手段以适应新形势。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对网络安全不够重视而且在IT技术方面的投入偏低,甚至还不如银行和证券。截止到2016年中国金融业IT投资规模达到30312亿元,比2005年的260亿元增长10.25%。其中:银行业IT投资规模达到263.3亿元,占据金融业IT投入的86.8%的份额,银行业比2005年的238.2亿元增长10.54%;2016年中国证券行业IT投资规模为22.9亿元,比2005年又有小幅度的上升,增长了5.53%。国内保险业的IT投入占整个金融业的比重仍旧最小,2016年IT投入规模为17亿元。
其次为了防止黑客对网络的入侵和破坏,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如设置防火墙、加强外网防护工作和网络隔离、运用电子签名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来防范恶意用户对网络的入侵等。除此之外公司自身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和进行相关的内部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和相关的安全机制,进一步破解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等一系列技术难题,及时制定与网络保险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这些规章制度来办理网络保险业务。同时必要时可以加强与IT公司的合作,及时修复系统的漏洞,根据公司的运营状况和业务状况随时对相关的网络安全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做到与时俱进。
(三)加强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的网络保险的发展相较于欧洲国家而言起步较晚,所以我国在网络保险领域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都比较滞后,使得我国针对传统保险制定的《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面对网络保险的时候会显得无所适从。因此我认为我国在网络保险领域的立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快我国的网络法治化建设进程。规范行业制度,对线上和线下混合业务的特性、私法上的传统规则在网络保险中的应用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设置统一的标准;二是修订和完善与网络保险的配套法律体系,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网络保险不适用的条款,尽快出台包括《网络保险法》、《电子商务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保险公司在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结构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完善对网络保险犯罪的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并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治力度;三是对与网络保险有关的各类监管办法和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公司结构、注册资本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并使之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条文,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应该根据网络保险的业务特点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在网络保险领域的运用和网络保险纠纷案件中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的认定作出统一的标准和明确规定,并且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对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更新和调整。同时要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大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
(四)完善多层次监管
在网络保险的监管上应该既要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同时更要重视行业自律体制的建设。政府要加强对我国的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明确在监管中各个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监管范围应该从单一的纯线上业务扩大至线上线下混合业务等领域,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而银保监会的成立则是我国向混业监管迈出的重要一步;监管机构要加大对网络保险业务的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等一系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提供重要依据;完善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结合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针对网络保险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使网络保险公司的合法性及其产品的有效性得到保证,降低消费者的担忧,同时避免因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无序退出而导致的市场混乱,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就行业自律而言,一方面要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建立相关的行业准则和规章制度,最低限度的规避风险。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应该从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创新管理理念,做好有关的行业保护工作,保证网络保险行业能够快速、健康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