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2001年新婚姻法实施之前,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经常会因种种原因得不到相应的救济,这不仅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背离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弥补了这一弱点,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新婚姻法在离婚赔偿事由范围、赔偿主体范围、诉讼时效规定、举证责任分配、适用程序等方面上规定较为笼统,是不利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因此,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更为细致的解释。此外,对于新婚姻法中未规定的第三者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事宜也应进行补充规定。
关键词 根本目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4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5
(二)离婚损害赔偿性质之分析5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7
(四)离婚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8
二、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0
(一)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的必然要求 10
(二)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道德调整的不足 11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定,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12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12
(一)确定狭义的离婚损害赔偿符合立法者的目的 13
(二)狭义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具有法律操作性 14
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评析14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15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15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16
五、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17
(一)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18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应做扩大解释18
(三)离婚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应做具体的规定19
(四)增加“第三者”为赔偿主19
(五)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应该加以完善20
(六) “无过错方”举证困难,应该作出特殊规定21
(七)增加过错相抵的规则22
(八)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该确定具体数额22
(九)当事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该使用简易程序22
六、结语23
参考文献
答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