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保险法中对于这一项重要制度的规定却是不够明确的,以至关于这项规定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虽然,保险法在09年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但是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
论文包括如下部分:
1、保险法制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准确概述。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阶段应当向投保人履行的说明格式条款内容的义务。它区别于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通知义务。在性质上具有属于先契约义务、法定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2、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与分析。概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认定的标准,一般说明义务以及特殊说明义务的区别,根据实际实行的具体情况,提出更有效的说明的标准。
3、在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违反自定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上应明确保险人缔约过失责任、投保人享有合同撤销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违反法定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定免责条款仍然生效,但应赋予投保人合同撤销权。
关键词:保险人 保险合同 说明义务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说明义务的相关法条规定的概述-2
1.1 说明义务的规定-2
1.1.1说明义务的法律定义-2
1.2说明义务的性质-2
1.2.1先契约义务-2
1.2.2法定义务-2
1.2.3附随义务-2
2说明义务的适用以及遵守-3
2.1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3
2.1.1主观标准-3
2.1.2客观标准-3
2.1.3个别标准-3
2.1.4一般标准-3
2.1.5折衷标准-4
2.2履行说明义务的主体-4
2.3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4
2.3.1无须说明义务范围-4
2.3.2特殊说明义务涉及-5
2.4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6
3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构想-7
3.1违反自定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责任分析-7
3.1.1保险人承担契约过失责任-7
3.1.2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
3.2违反法定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责任分析-8
3.2.1保险人未说明条款仍然有效-8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