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营销存在的问题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6-27 责任编辑:秩名

 1.微信营销策略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意。当前企业微信公众号营销手段单一,很难使得顾客对此产生兴趣。当前微信公众平台运用免费营销策略来迅速吸引大批客户群,但是并不能有效的将企业的潜在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群体。微信营销的手段十分初级,只是单纯的停留在打硬广告,推广方式十分单一,使得用户体验大打折扣,也将渐渐的失去关注度和潜在用户。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往往被当成一个娱乐号,其本身所起到的营销效果并不是十分的明显。

    2.所推商品良莠不齐。对于那些官方认证的公众号所推广的商品和服务,其质量问题一般少一点。但是对于那些个体微商,在朋友圈进行销售和推广的产品,其质量往往无法保证。并且由于微商接近于零的准入门槛,也使得这种事件屡见不鲜,也并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可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3.微信用户的隐私受到威胁。大多数社交平台都有泄露用户隐私的威胁。微信虽然是一个相对私密的平台,但微信用户并没有进行实名认证,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泄漏自己的隐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也有极小部分人利用微信营销进行诈骗。微信的二维码功能本来是想方便微信用户的,但是现在很多病毒、钓鱼网站利用二维码功能传播,二维码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加强。如果微信用户的隐私和安全得不到保障,微信营销的可信度将大打折扣。

4.微信对电脑端的辐射力不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电脑将依旧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微信的辐射面却仅仅受限于手机端。同时相比电脑端的淘宝等电商,微信营销的劣势就更加明显了。微信在手机用户中虽然数量巨大,但是其覆盖面还是略显单一了。同时也由于平台的限制,微信营销对商品的展示往往不如淘宝京东此类电商来的更加精确,同时微信营销无法提供售后保障,受众对微商的信赖程度往往也不如淘宝等传统电商。

5.难以平衡用户感受和商业推广。现在的受众大部分都是看到广告就失去耐心或者压根就不看广告。因此微信营销既要不使用户反感,又要达到宣传的效果,这两者之间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就要求微商掌握恰当好处的营销策略。

6.微信营销合法性存疑

微信影响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

①侵犯用户的隐私安全,甚至人身财产安全。微信广大用户在自己手机上免费下载安装微信软件,利用微信与微商二者进行交流,达成交易。在微信营销的过程中,微信用户将其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提供给微商,在没有成熟的信息安全机制的前提下,微信用户的隐私权易被侵犯,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障。

②看似营销,实则传播手机病毒。微信用户大量增长,只需要通过手机号或者邮箱就可以轻易注册微信账号,而无需通过实名认证,这就让一些想利用微信行违法犯罪之事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固。而概括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的二维码也就成为手机病毒的钓鱼网站传播的新渠道,

一些看似在销售产品的商家通过贴出有手机病毒的钓鱼网站诱导用户,传播病毒,获取不法利益。

③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微商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公众号上发布各种商品广告,但其中有不少都带有虚假、欺诈的性质,微信用户只能看到图片,不能切身体验,无法辨别真假,从而导致上当受骗图。在微信圈里一些商家受利益驱动,发布广告恶意低毁其他商家,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问题。

④微信营销产品纠纷中的举证问题。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性质应该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这些是否能够适用移动网络环境中的证据有待商讨。司法实践中微信用户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截屏、语音与视频记录消息等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需要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界定、解释。由于微信聊天信息的即时性、随意性等特点,不少用户法律意识淡薄,不会留意保存证据,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以及如何举证等方而都是函需解决的问题。

⑤微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许多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微店公众号上购物,其售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微信本身的定位功能就是一个社交平台,微信好友大多是熟人,或者通过熟人认识的,且本身微信并没有开通实名认证的功能。在微信平台上进行买卖行为,由于其本身缺乏相应的销售申诉体系,消费者受到欺诈后难以通过投诉求助,这也说明微信营销相当于处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空地带,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维权会很困难。

    微信营销法律风险成因问题

①微信营销运营者诚信缺失。部分微商为了扩大广告效应,不断夸大产品性能,在其朋友圈、公众平台或微店上推送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在推广产品消息时不会显示销售额、商品价格,商品详情等,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产品的真实性无法识别,难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②消费者即微信用户缺乏法律意识。微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可能扮演着信息生产者的角色,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贪图小便宜,不够理性、冷静,在自己朋友圈转发等举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虚假产品的信息传播。

③微信软件自身存在缺陷。微信作为一种即时交流工具,不具备如淘宝成熟的电子商务模式团。微信平台搭载的大多是发展速度急剧、付费比例较低的用户,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安全隐患。

④ 法律法规不健全,主管部门监管缺失。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这对移动网络交易的法律在我国并没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细则,且针对的仍是传统交易行为,新型通过微信进行营销的行为还无法纳入其中,难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