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货运代理的权利范围案例分析

当前栏目: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7-03 责任编辑:秩名

 1设计目的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逐渐从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它在发展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别的行业不可替代的,被誉为是连结货主与承运人的纽带,是国际贸易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我首先归纳了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现状,找出目前市场上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应该采取的对策。 可以说,国际贸易、运输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代理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致使贸易、运输的经营人大都不能亲自处理每一项具体业务,大量业务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为了使国际贸易运输向简单化、统一化发展,由同一代理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贸易运输显得十分必要,“货运代理”应运而生。公元10世纪起始至今,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城市的建立,国际贸易不断扩大,货运代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逐步发展成一个独立的行业,其特点是联系面广、环节多、专业性强;其功能是把国际贸易中相当繁杂的货运业务进行集中协调和统筹。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通过我对以下案例的分析,对如何完善货运代理是我本次的目的。

2 设计任务及要求

   任务: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合理地运用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共计,多快多好地完成进出口的运输任务,为我过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为我国外交活动服务,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要求:(1)选择最佳的运输路线和最优的运输方案,组织合理运输。

        (2)树立系统观念,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努力实现系统效益和社会效益。

        (3)树立为货服务的观点,实现“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要求。  

 3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5日,电器公司与案外人大众联合有限公司(下称大众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电器公司向大众公司销售“山”牌电饭煲共计2,376包装箱,装入一个40英尺集装箱,价格条件FOB湛江,总价款18,688美元;起运港中国湛江,卸货港印度新德里,允许转运,不允许分装;装运时间2007年9月30日,电汇付款。8月20日,电器公司向大众公司开出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商业发票一份。

2014年8月27日,大树集团作为托运人,向物资公司办理涉案货物的托运手续,出口货物托运单上记载:发货人芒特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芒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装货港湛江,货名电饭煲,运费预付,运输条款库场至库场,箱号TTNU9164913,提单号:HKGCB7434825,一个集装箱的海运费3,100美元,文件费17美元。大树集团以托运人的名义在该托运单上盖章;物资公司以承运人名义签字盖章,并注明“确认订舱。”9月14日,大树集团向物资公司支付上述海运费和文件费共计3,117美元,折合人民币23,566.70元。

在编号HKGCB7434825的提单上记载:托运人芒特公司,收货人M/S G.K国际,装货港香港,承运船舶“万海”轮,卸货港纽哈瓦,卸货地点Icd Taghlakabad堆场,一个40英尺集装箱,货名电饭煲,从湛江经香港转船至新德里,运费预付到Icd Taghlakabad,装船日期2007年9月7日,提单于9月8日在香港签发。

2014年9月10日,大树集团开出编号为00799563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一份,记载:付款单位电器公司,电饭煲运费3,366美元,折合人民币26,254.80元,请以美元付款。该发票已由电器公司的纪金菲领走,但未向大树集团付款。

在目的港,该货物被要求交纳12%的服务费,为此,目的港的收货人交纳了1,327美元,并在付给电器公司的货款中扣除了该1,327美元。

电器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致函里集诺集装箱航运公司,指出:你公司向我司的目的港客户多收取1,327美元是不合理的;由于我司的目的港客户急需提货,已向贵司目的港代理支付了此费用。我司客户已在给我司的货款里扣除该1,327美元,此费用不合理,请尽快退还我司。

另外,大树集团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国际货运代理。物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集装箱陆路运输代理、汽车货物运输代理等。

上述事实有货物销售合同及货物发票、出口货物托运单、报关单、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目的地船东代理的发票、大树集团出具给电器公司的发票等证据证明。

大树集团称:大树集团与电器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运费3,366美元。之后,大树集团又与物资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预付运费,从起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费与附加费为3,117美元。大树集团已向物资公司支付了3,117美元,货物已运抵目的地,但电器公司以目的地收货人少付货款1,327美元为由,拒不向大树集团支付3,366美元。为此,希望电器公司与物资公司尽快连带返还运费3,366美元。

电器公司表示:我方作为货物电饭煲的卖方,与买方大众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湛江,由买方租船。我方并没有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大树集团托运货物,委托大树集团办理运输手续的是货物的最终买家芒特公司,大树集团应向芒特公司追偿拖欠的运费。我方仅是货物的销售人,没有承担运输合同的义务,也没有承诺为运费承担保证责任。

物资公司表示:我方与大树集团之间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运费为3,117美元,大树集团已向我方支付该运费,我方已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该合同合法有效,我方收取运费乃合同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物资公司与电器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相互承担担保责任,因而要求连带返还代付的运费没有事实根据。

4 案情分析

(1).上述案例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中货物运输目的港是印度新德里,具有涉外因素。货物的起运港在中国,双方纠纷涉及到中国境内预付运费的支付问题,当事人均为中国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因而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该案例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电器公司作为货物电饭煲的卖方,将货物销售给香港的大众公司,后者又将货物直接或者间接地转卖给香港的芒特公司,而货物的最终买家是印度新德里的收货人。货物从中国湛江起运,经香港转运至目的地印度新德里。电器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芒特公司直接将货物交给大树集团的证据,法庭亦未查到类似证据,而根据常理和常识,在湛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是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即电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之规定,芒特公司是缔约托运人(即上述规定中的第1类托运人),而电器公司即是发货托运人(即上述规定中的第2类托运人)。我国《海商法》明确把将货物交与承运人的人规定为托运人,本意即在于解决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即承运人应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使卖方以托运人的身份能在收到货款前控制货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电器公司符合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这个要件,即成为法定的发货托运人,享受托运人的权利,相应地应承担托运人的义务。

电器公司作为发货托运人,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托运人的地位,即它是因为法律的直接的强制性的规定而成为运输合同一方主体,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依托。第二,未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这是发货托运人的根本特征。在海运实务中,有可能在提单中将发货托运人记载为托运人,亦有可能相关运输单证对发货托运人没有任何记载,电器公司即属后一种情况。第三,法律地位具有隐蔽性。发货托运人不以提单上“托运人”栏内的记载为成就要件,常常是隐而不现的。隐蔽性的结果可能是,法律权利被无意间侵害、法律义务得以轻松规避、法律责任可以轻易逃脱,即与法律规定其为货物运输合同一方主体的初衷相悖,而使发货托运人游离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调控和保护之外。

(3).大树集团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在此事件中,大树集团是以货代的身份向电器公司揽货还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电器公司交付的货物,并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大树集团接收了电器公司交付的货物,并开出了运费发票,同时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向物资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因而可以将大树集团视为衔接电器公司与物资公司的中间人,大树集团与电器公司之间成立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大树集团为契约承运人,电器公司为发货托运人;大树集团与物资公司之间成立另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大树集团为托运人,物资公司为承运人。大树集团与电器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大树集团作为契约承运人,有权依约定收取运费,并履行将货物从湛江经香港转船运抵印度新德里的义务。大树集团已适当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其有权向发货托运人即被告电器公司收取约定的运费。大树集团主张双方约定的运费为3,366美元,一方面电器公司已领取了该数额运费的发票,另一方面电器公司在法庭上并未就该运费数额作出任何抗辩,因而可认定电器公司亦认可双方约定的运费数额为3,366美元。电器公司未向大树集团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应向大树集团支付约定的3,366美元运费。

发货托运人支付运费义务并非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合同约定的结果;FOB卖方作为法定的托运人,有责任履行该项约定。案例中提单明确记载了运费预付,由发货托运人电器公司支付运费,无疑是正确的。

5对货运行业的建议

(1).合理配备资源,以物流为导向提供服务

完善的物流设施和先进的物流技术是货代企业向现代物流方向发展的基础,也是为客户提供一流服务的保证。例如,采用条形码技术对货物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采用先进的物料搬运设备和识别系统,提高搬运效率,降低货损、货差等,企业应根据顾客需求来制定物流服务方案,合理地配置资源。通过向顾客提供合适的成本节约、高质量和服务为先的解决方案,使企业和顾客双方满意。

(2).细分市场,采取相应的竞争策略

 对于中小货代企业来说,现有行业内的竞争者是同地区内经营方式相同的大型国有、中外合资的货代企业。他们有较完善的全国性网络,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大多都在向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开展综合物流服务。对此,我国中小货代企业可以针对客户的需求,在货代服务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服务费提供高层次的增值服务,如给予物流方案的咨询等,立足国内并赢得市场。

(3).开发和完善物流信息系统,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供应链中的货物运输变得越来越“可视化”。全球定位系统GPS、电子交换技术EDI、智能运输系统ITS等系统的出现,大大提高了物流作业效率。对于货代企业,信息不仅仅包括单纯的与运输、包装、装卸、存储等活动有关的信息,还包括与其他流通活动有关的信息,如商品交易的信息和市场信息等。只有充分掌握有关的信息,

货代企业才能利用这些信息对物流过程中的各个活动进行有效的计划、控制、协调和管理。通过信息的不断传递,一方面应把不同层次的经济行为协调起来,一方面把各部门、各岗位的经济行为协调起来,通过信息技术处理人、财、物之间的关系,强化核心竞争力,提供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的物流服务。

(4).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与管理

 企业之间的竞争从根本而言是企业员工素质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对于货代企业而言,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广博的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方面的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卓越的办事能力,熟悉各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手续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法律规定、习惯做法等,精通国际货物运输中各个环节的种种业务。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诸如海关、商检、银行、保险、仓储、包装、各种承运人以及各种代理人等有这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

总 结

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航运大国,在加入WYO后,随着国际贸易经济和国际运输的发展,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困难中披荆斩棘,在市场不断的完善下仍欣欣向荣,并将更好地发挥其强大的功能来迎接更广阔前景。